當舖業法 第33條 法規:當舖業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3條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報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停業、復業前報請審核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