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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7條未經許可或已廢止許可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而經營當舖業業務者,除命令停止營業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29條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三條之查察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30條當舖業違反第五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31條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一、違反第八…
- 第32條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
- 第33條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報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二、違反第十…
- 第34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之。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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