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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當舖業應備登記簿,登記持當人及收當物品等資料,每二星期以影印本二份送主管機關備查;收當物品於逾滿當期日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者,應即填具流當物清冊,備主管機關查核,其流當物得拍賣或陳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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