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17條 法規:當舖業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章 營業管理 第17條 當舖業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