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15條 法規:當舖業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章 營業管理 第15條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查驗持當人之身分證件,並由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捺指紋,始可收當。前項所捺指紋,應為左手大拇指之三面清晰指紋,如殘缺左手大拇指時,應捺印左手或右手其他手指指紋,並註明所捺之手指指名。但無手指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