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
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
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
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集會遊行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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