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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第4條
集會遊行法 第4條
法規:
集會遊行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集會
遊行
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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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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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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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第5條
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第6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
第7條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
第8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
第9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一、未成年。二、無中華民國國籍。三、經判處有…
第11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
第12條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
第13條
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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