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第3條 法規:集會遊行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