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第10條 法規:集會遊行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一、未成年。二、無中華民國國籍。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