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6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防護團教育訓練區分如下:一、基本訓練:防護團整編完成或新編人員,應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二、常年訓練:防護團編組成員全員參加,每年度實施二次常年訓練,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三、其他訓練:防護團依編組班特性實施訓練,其時數依任務特性需要彈性實施。前項防護團教育訓練課程應與動員服勤相結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