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3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編組學校防護團(以下簡稱防護團),學校教師、職員及學生應參加防護團編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