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1條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或其副證遺失、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直轄市、縣(市)警察局遇有計程車駕駛人所持執業登記證或其副證不堪使用或辨識,得促請其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