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7條 法規: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7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以研習與警察業務有關之學科為限;其在國內大專校院進修者,得請求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及格,並修畢應修學分及修業年限者,得依規定發給畢業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