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5條 法規: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條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期間以二年為限。其在一年以內者,得予帶職帶薪;超過一年者,應予留職停薪。主管人員出國進修者,得調任非主管職務。國內進修帶職帶薪人員,寒暑假期間應返回原機關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