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4條 法規: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國內進修,每年保送名額,由內政部會商教育部決定,其甄選方式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辦理。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出國進修相關甄選事宜,由內政部警政署組成進修甄審會辦理。依前項規定甄選錄取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辦理出國手續及函請外交部核發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