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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警政目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12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12條
法規: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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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進修人員應按期檢具成績單及研究心得報告,層報內政部警政署查考並作為人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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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與警政相關領域者,其方式如下: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三、…
第3條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經費,其來源如下: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
第4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國內進修,每年保送名額,由內政部會商教育部決定,其甄選方式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辦理。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出國…
第5條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期間以二年為限。其在一年以內者,得予帶職帶薪;超過一年者,應予留職停薪。主管人員出國進修者,得調任非主…
第6條
保送進修之現職警察人員,應具備條件如下:一、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但女性有生育事實者,每生一胎,年齡限制之計算延長二年。二…
第7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以研習與警察業務有關之學科為限;其在國內大專校院進修者,得請求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及格,並修…
第8條
現職警察人員經保送進修者,應覓具連帶保證人填具進修保證書,保證其進修期滿後,應在警察機關服務一定期間,其不履行服務之義務…
第9條
出國進修人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第10條
出國進修人員於到達進修國後,應按期向內政部警政署報告進修情形。
第11條
進修人員應按期檢具成績單及研究心得報告,層報內政部警政署查考並作為人事參考資料,出國進修者並於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出國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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