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11條 法規: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1條 進修人員應按期檢具成績單及研究心得報告,層報內政部警政署查考並作為人事參考資料,出國進修者並於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出國進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