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10條 法規: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0條 出國進修人員於到達進修國後,應按期向內政部警政署報告進修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