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8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編 分則 › 第一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7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