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