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5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編 分則 › 第一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7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二、毀損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