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9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編 分則 › 第一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6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者。二、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