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殮葬或移置者。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