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8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編 分則 › 第一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