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7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二編 處罰程序 › 第一章 管轄 第37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