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 第34條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有…
- 第35條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
- 第37條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
- 第38條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