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四章 入所及出所 第15條 拘留所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之入、出所通知單始得收容或釋放被拘留人。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被拘留人入、出所應登載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及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第一項入、出所通知單及前項之紀錄表均應編號妥為保存以備查核;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應按日陳報主管長官核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