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14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加害人登記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指定專人管理加害人登記、報到之資料登記及更新維護。資料庫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及刪除等均應列入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