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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查閱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應核對申請人身分、申請事由及佐證資料無誤後,於三個工作日內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但經審核申請查閱人條件不符、所附資料不全或無法證明查閱等事由時,受理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請其補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由指定之專人辦理加害人登記資料查閱事項,並於接獲核轉函文三個工作日內查閱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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