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12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2條 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有再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管轄警察局(分局)應檢齊報到、查訪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由評估小組進行再犯風險評估及作成處遇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