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民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民防法母法 第9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所稱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指中央機關負政府決策之權、擔任使政府有效運作之重要職務、負有生產軍需品任務之國防工業專門技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前項不適參加編組者,得由所屬機關(構)向主管機關申請,准許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