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8條 法規:民防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民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8條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構)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發給津貼,其津貼發給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