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9條 刑事局DNA資料庫之建立者及使用者對資料負有保密之義務,經授權後方可登錄使用,非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洩漏或交付他人。前項建立者及使用者應定期接受教育訓練;未接受教育訓練者,不得授權登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