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刑事局應定期查核DNA資料庫中嫌疑人資料,其建置逾二年且判決確定與否不明者,應請法院或檢察官協助查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被採樣人受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軍事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應予刪除。二、被採樣人受起訴處分而案件繫屬法院,或被採樣人涉及其他符合本條例應強制採樣案件者,得不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