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刑事局應將DNA樣本儲存於安全之管制場所,並使用適當之方法或設施,以利儲存及管理。刑事局應建立前項DNA樣本之儲存、調取與歸還及該管制場所出入紀錄,並限定僅專責人員得出入該場所,其他人員因業務上正當理由有出入該場所之必要者,亦須有專責人員陪同。前項之紀錄,應定期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