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條 刑事局應指派專責人員管理DNA樣本,維護DNA樣本安全。專責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除依第四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銷毀外,非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交付他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