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條例採樣之DNA樣本經刑事局鑑定比對後,所涉案件尚未移送者,該DNA樣本得暫存於刑事局,俟所涉案件確定移送與否,再行儲存或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