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去氧核醣核酸(以下簡稱DNA)樣本之鑑定應以刑事鑑識科學領域認可、用於身分鑑定或親緣鑑定之DNA分析方法為之。DNA資料庫所建立之紀錄為下列DNA之非密碼區:一、染色體之DNA短片段相連重複序列(Shorttandemrepeat,簡稱STR)及性染色體之DNA特異片段。二、粒線體DNA序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