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6條 法規: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6條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比對時,應以傳票通知前條所列之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前項傳票應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事由。受第一項傳票通知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者,法院或檢察官得拘提之並強制採樣。前項拘提應用拘票,拘票應記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之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