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各學院、系、所職掌如下:一、本學院、系、所學術研究之規劃及實施事項。二、本學院、系、所教師聘任、解聘之建議事項。三、本學院、系、所科目學分與課程安排及設計事項。四、本學院、系、所教學內容、方法之研討改進事項。五、本學院、系、所學生課業之輔導、見習與實習之規劃及協調實施事項。六、本學院、系、所相關活動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七、本學院、系、所教學參觀、考察與見習計畫之擬辦及執行事項。八、其他有關各學院、系、所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