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公共關係室職掌如下:一、有關校政宣導事項。二、有關新聞發布及記者聯繫事項。三、中央各民意機關之協調聯繫及質詢案件之處理事項。四、有關外賓接待及協調聯繫事項。五、有關民眾陳情、請願案件之協調處理事項。六、畢(結)業校友通訊及服務事項。七、畢業校友服務年限未滿離職,其在學費用之追繳事項。八、其他有關公共關係及校友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