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16條 法規: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6條 學生(員)之獎懲,除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或留校察看外,同一學期之獎懲於計算操行成績時,得相互抵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