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學生(員)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時,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經訓育委員會審議後簽陳校長核定。訓育委員會審議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涉及性別平等建議懲處之案件,得由性別平等委員會代表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