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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20條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20條
法規: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0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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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學生(員)受獎懲案件核定後,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時,得重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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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規則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規定,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第15條
學生(員)有本規則應予懲處之行為,因過失、行為未被發覺前自動請求處分、有悛悔實據或情節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懲處。
第16條
學生(員)之獎懲,除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或留校察看外,同一學期之獎懲於計算操行成績時,得相互抵銷。
第17條
學生(員)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時,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經訓育委員會審議後簽陳校長核定。訓育委員會審議時,得通知相關…
第18條
學生(員)之獎懲案件,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獎懲之法令依據、具體獎懲事實及不服之救濟程序。受記大功或記過以上之獎懲者,應通…
第19條
學生(員)受獎懲案件核定後,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時,得重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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