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各校身家調查程序得以下列方式辦理。但曾經各校實施身家調查合格之現職人員,得免實施:一、各校填製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表,送請戶籍地警察局查註,或請警勤區員警實地調查;必要時得函請畢業學校代查在校操行資料。二、錄取人員為後備軍人,得函請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司令部;為現役軍人,得由內政部警政署函請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查詢軍中安全調查資料。三、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複查刑案、素行資料。四、請內政部警政署或其他相關機關複查忠誠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