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第4條 法規: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初試錄取人員經各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身家調查為不合格。前項結果,各校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