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選委員會之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參選建築投資業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予以初審,其評選項目及標準表如附表。
二、經初審入選者,評選委員會得推派具有相關專業經驗之委員實地勘查,或查閱帳冊資料後複審之。
參選建築投資業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內政部應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第二款之實地勘查或查閱帳冊資料,參選業者不得拒絕之。
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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