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評鑑辦法 第3條 法規:營造業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條 前條第五款營造業評定報告書(如附件一),由營造業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申請發給,其有效期限為一年。前項發給營造業評定報告書之機關(構)、公會團體,不得同時為受託辦理該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