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評鑑辦法 第4條 法規:營造業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4條 營造業申請評鑑文件不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評鑑費及證書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