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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營建目
營造業評鑑辦法
第1條
營造業評鑑辦法 第1條
法規:
營造業評鑑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條
本辦法依營造業法
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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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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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綜合營造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以下簡稱營造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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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綜合營造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以下簡稱營造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與評鑑費新臺幣五…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前條第五款營造業評定報告書(如附件一),由營造業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申請發給,其有效期…
第4條
營造業申請評鑑文件不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評鑑…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申請,應依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如附件二)評鑑,評鑑結果分為第一級、第二級及第三級,並核發營造業評…
第6條
評鑑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址。二、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評鑑等級。四、評鑑證書字號、日…
第7條
停業中之營造業,不得申請評鑑;於原因消滅後,得依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8條
營造業以不實文件申請評鑑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評鑑證書,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評鑑。
第9條
經評鑑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營造業,於其評鑑證書有效期限內,違反營造業法規定,受停業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評鑑證書。
第10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應於每季將其辦理之營造業評鑑結果,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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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